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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10月30日 15: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保障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年第41号)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2017年第42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留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校各类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和外事管理工作。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教学院部做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

第二章    招生和录取

第四条    留学生教育主要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等项目;非学历教育包括短期汉语进修生和长期汉语进修生等项目。具体招生项目、招生条件和收费标准以学校公布的留学生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留入学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来校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审查。对符合学校入学条件的,发放录取通知书;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不予录取。

第六条    在原录取学校书面同意留学生转学的情况下,学校接收留学生转入学校。

第七条    对于申请来我校留学的外国公民,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协助其申请来华留学国家奖学金或河南省政府奖学金。对符合录取条件且获得奖学金的申请人,按奖学金生予以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来华留学校级奖学金。

第三章    入学管理

第九条    留学生新生应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表在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到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前一周,向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对留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会同相关学院组织入学考试,办理入学手续,并在学生处备案。资格审查或入学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留学生报到后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应协助其办理如下手续:

(一)在留学生到校24时内,会同保卫处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0日内协助留学生到安阳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二组织留学生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校园一卡通,并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留学生招生文件执行。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或企业法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对培养费用另有约定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三组织留学生到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不符合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学籍,并立即离境回国。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参保手续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协助办理。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由授课单位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确定周课时。汉语和中国概况要作为留学生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要作为留学生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必修课。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留学授课单位安排教学场所,制定教学计划,配备适合留学生教学的师资,选用教材等;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    汉语为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鼓励相关学院为留学生开设使用外语授课的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接受学历教育留学生的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但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国家相关外事规定。

第十七条    非学教育留学生的习培训和社会活动可由授课单根据教学目标和课程需要灵活安排。

第十八条    留学生毕业设(论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但论文摘要必须使用中文;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使用汉语。

第十九条    生应按学校课程安和教计划课程学习以及相应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学校如实记录留学生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交流教育学院会同生处负责留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参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留学生的纪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严重的参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同意,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入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具体条件和程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留学生学历生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的要求,对学籍进行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业证书

(一非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课程考核合格的,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发放成绩单和写实性进修证明。根据需要,可提供成绩单和证明的翻译文本。

(二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后,申领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者,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证明,注明学习期限。根据需要,可提供证书(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出境,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别遵守以下课堂纪律:

(一)按时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二上课期间不准随意出入教室,禁止吸烟、吃零食、接听电话、会见客人等。

(三因事或因病请假,须向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或请假离开安阳市区的,须经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批准并备案;病假三天以上者应出具就诊医院证明。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假日,学校一般不放假,但可根据留学生申请酌情准假,每学年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向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请假,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他校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因反规定或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留学生本人自负。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不得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制度,不得有酗酒闹事等违反学校规定的不良行为,对于违反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限期离境。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生在校习期可按学规定加勤学活动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鼓励留学生与中国学生友好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愿参加学校在重大节日举办的庆祝活动及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参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留学生不得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留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留学生可以举行庆祝其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七章    生活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际交流育学院会同处协调安留学生住宿并保持留学生住宿场所的相对集中和独立未经允许留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住宿场所由学校宿管部门统一管理学生离校后,宿管部门应妥善保管留学生住宿公寓内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六条    学生须妥善保管个住宿房间的公品,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由个人原因造成房间内物品或学校公共设施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相关规定服从安排,须特别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利用住宿场所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活动。

(二禁止在宿舍内加装800瓦以上功率的电器,违者予以没收。不准使用电炉、电器在宿舍内取暖、做饭。酿成火灾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离开住宿房间时,必须关好门窗,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的亲朋好友来访须事先报告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未经允许,严禁在住宿场所内接待和留宿他人。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必须符合我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来自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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